如何理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时间:2018-07-25 15:33:26 来源: 作者: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总目标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全面依法治国是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涉及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个方面的庞大系统工程,必须进行顶层设计、作出总体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围绕为什么推进依法治国、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探索,形成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在深刻总结成功经验和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概括和理论升华,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性质、整体架构、工作布局、重大任务等,为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意志和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目标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综观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各自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法律文化和发展道路不同,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也各不相同。我们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旗帜鲜明地表明,要毫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方向,毫不动摇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这个根本问题,我们就能有效抵御“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多党政治”等法治西化思潮,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

总目标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重大创新和重大贡献,充分说明我们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推动都更有科学性、更富规律性、更具创造性。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道路问题不能含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正确的法治道路书上抄不来,别人送不来,只能靠自己走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好这条道路,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必须始终把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有法律250多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9000多部、行政规章110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还需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快完善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一系列的保障条件,法治就难以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要切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和坚实的物质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治国必先治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统领下明确重点任务,在工作布局中推进重点任务。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必须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其中,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建设法治中国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这就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这一方针既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主要环节,又明确了每个环节的重点要求,指导形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格局。党的十九大围绕这一基本格局对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这些部署和要求,抓住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和重点任务,对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宪法乃九鼎重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促进全面依法治国迈出坚实步伐。

五、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抓住了这个根本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党的领导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最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能迅速开创新局面、谱写新篇章,最根本的就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导。全面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党中央作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重大决策,这是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统一领导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更好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意义十分重大、作用十分关键。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科学指南,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作为根本原则,把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法治建设真正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强化全面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有效贯彻执行。

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针对国内外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企图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当然,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也就越大。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厉行法治作为根本之策,解决好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一把手抓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关键中的关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不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为了把一把手抓法治落到实处,中央制定实施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在制度上夯实筑牢了推进法治建设的一把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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