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期中考试是教学运行的常规性工作,是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学生学业成绩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参考依据。对于改变一考定成绩、加强教学的过程管理、分阶段检验教和学的效果、改革考试方法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就本学期期中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第11周——第12周(11月27日—12月8日)
二、考核课程
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凡教学计划规定考核课程应该进行期中考试,具体考试形式可由专业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商定。考查课程由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决定是否进行期中考试。
三、考核形式
各二级学院(中心)自行组织的课程考核形式与时长,可根据课程特点可由专业负责人和任课教师商定,采取课堂练习、阶段测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有条件要对教学目标要求实践技能进行考核),经所在二级学院(中心)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四、考核命题
1. 命题范围。由专业负责人和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教学进度、课程的教学内容而定。
2. 命题要求。题型、题量及难度配置,可根据课程的特点自主命题,如采用试卷考试,命题格式参照期末试卷格式。
3. 试卷印制。如需印制试卷,请二级学院(中心)教学秘书于11月24日前将试卷收齐送教务处文印室。
五、考试组织
各课程的期中考试安排由开课二级学院(中心)自行安排,考试安排表须11月24日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六、考试纪律
1. 期中考试阶段,请各二级学院(中心)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学生手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加强考纪考风的教育。
2. 在考试前接触试卷的有关人员对试卷内容要严格保密,如有泄密,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 考试一经安排,不得擅自更改时间、地点,否则考试无效。
七、成绩记载
1.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核对无误的《期中考试成绩单》经专业负责人签字后送二级学院(中心)教学秘书存档,期末教师将期中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2. 期中考试成绩是对学生阶段性学习效果的评价,建议期中考试成绩按20%~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注:一般要求学生期末课程总评成绩,至少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三部分组成,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高于60%,包含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核内容要体现对实践技能考核。)
请各教学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期中考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