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B级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时间:2010-06-02 10:33:34 来源: 作者: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泉信院函〔2010〕5号


关于严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B级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各教学系(部):
  为了做好2010年上半年的四、六、B级考试考务工作,违护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公平,加强对高科技违纪作弊的防范,经院务会研究决定:第十六周为考风考纪诚信考试教育周,要求各系辅导员在考前(第十六周)对广大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和考风考纪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考生在考前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坚决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保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诚实守信,不违规不作弊。


  2、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决定学生是否顺利毕业的大事,告诫考生不要心存侥幸,讲明道理,分析危害,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希望考生要脚踏实地,认真复习,以正确和健康的心态对待考试,不要以身试法,国家教育考试纪律的严肃性是不容侵犯的,考试纪律严明,防范措施严格,考生没有作弊的可乘之机,尽早打消作弊念头。


  3、考试违规作弊一旦被发现,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院的《校纪校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作为考生的诚信记录进入学生档案,考生既要被学校处分,也将给自己的终身留下污点。


  4、学院在本次考试中为加强对高科技违纪作弊的防范,添置“监考大师”等高科技设备,该设备是一种考试监测设备,对隐形接收器具有便捷、准确、高效定位的功能。


  5、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部分)见附件。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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