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办发〔2011〕36号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
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教育部制定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重要性,把制定和修订章程作为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规定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章程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已制定章程的高等学校,要按照《办法》做好修订完善工作。尚未制定章程的高等学校,要尽快按照《办法》研究制定本校的章程。
三、各公办高等学校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制定或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报我厅审查核准。
四、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办法》的规定。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